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福检一部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39岁,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68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高晓燕,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招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6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底至2012年初,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方宝海在招远市**镇**市场**楼房间内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经营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责管理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周转。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时间为2011年至2012年初,而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方宝海等人涉嫌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时间为2018年8月7日。据目前证据认定杨某某犯罪行为,追诉时效应为五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杨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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