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案人孙某某(已起诉)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公寓**楼**商铺,以微信方式非法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期间,从2019年10月份的第113期开始接受投注,至2019年12月12日的137期,共接受投注25期,第137期共有25人通过微信投注。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址,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案人孙某某及参赌人员2人,并起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六合彩投注卡1张、微信二维码收款卡1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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