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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案人孙某某(已起诉)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公寓**楼**商铺,以微信方式非法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期间,从2019年10月份的第113期开始接受投注,至2019年12月12日的137期,共接受投注25期,第137期共有25人通过微信投注。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址,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案人孙某某及参赌人员2人,并起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六合彩投注卡1张、微信二维码收款卡1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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