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7********,汉族,大专文化,广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户籍地及住址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9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从2018年8月开始,广西**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制作销售网络棋牌类赌博软件,并为赌博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及后台维护,从中牟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入**公司后,根据公司安排在网络推广部工作,为公司开发赌博软件的在网上进行销售推广。该公司至今共制作、销售网络棋牌类赌博软件50多款,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公司开发赌博游戏软件,仍接受公司安排从事销售推广工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处扣押到小米手机一台发还给杨某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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