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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 2020年9月9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 月14 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6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河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莫某某共同参与“胜地亚哥”赌博网站从事“六合彩”网络赌博活动。由莫某某从陆某某处获得KK179代理账号、密码和“胜地亚哥”网址,两人共同管理和使用,杨某某使用KK179账号增设多个会员账号供他人投注,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01月08日,杨某某和莫某某共同管理的KK179代理账号共接受下家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2372439元。杨某某自己使用的amO2会员账号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335675元。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已退出赃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上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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