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号,住南康区**街办**路**号,个体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赣州市南康区**街道办**路**号经营“某某副食店”期间,为了获取场地租金及老虎机盈利额的提成,接受一湖南籍男子唐某某(已判刑)在该副食店内摆放了一台老虎机他人赌博的请求,杨某某管理老虎机并将每天产生的盈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给唐某某。至同3月底,杨某某将该老虎机非法获利6570元微信转账给唐某某。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唐某某处非法获利479.5元。
2019年10月9日,南康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杨某某到案。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