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8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了相关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至6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雇以日均300元的工资在戴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做“荷手”,负责洗牌、清注和抽水,共计获取违法所得3200元。
2020年6月15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缴违法所得3200元,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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