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自己位于皋兰县**镇**小区**号楼**室的住处提供给边某某、魏某某用于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后收取报酬5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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