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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自己位于皋兰县**镇**小区**号楼**室的住处提供给边某某、魏某某用于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后收取报酬5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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