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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19〕1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幢**单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30日先后两次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罗某某利用在境外赌博网站“皇冠网”获取的总代理权限,发展下线代理及赌客,获得皇冠网的返点费用,包括有效投注金额的2.25%、1.25%、0.75%(俗称ABC盘洗码费)、有效投资金额的1.6%、赌客输的金额的10%(俗称干一成)三种返点模式,并与皇冠网及部分下线代理约定共同占成比例,共同分配开设赌场收益。皇冠网以足球等体育类比赛作为赌博项目,以授予代理信用额度的方式进行赌博,即赌客不需要预付资金,而是利用其上级代理所赋予的信用额度下注,再定期与其上一级代理结算赌博输赢后进行资金交付。代理对其下线代理及赌客投注负责并进行担保,与其上一级代理定期就其下线所有代理及赌客的投注输赢进行结算、支付,如果线下赌客无法支付所输赌债,则由该代理负责向自己的上一级代理直接支付赌客所输赌债,否则会被封停其下线所有账号。罗某某先后发展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作为其下线代理,杨某某发展赌客汪小华,上述人员各自发展赌客通过网络在皇冠网参与赌博,并以收取返点或占成等方式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某某参与占成,也不足以证实杨某某具有获取返点的主观意图,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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