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镇**杨家湾**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海宁市正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已判决)与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科匠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科匠公司开发“欢乐棋牌”网络游戏平台,内有“斗牌”(牛牛)游戏,采取“房卡”模式。其后,俞某某发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为代理,约定各代理以推广的充值金额提成获利,并约定分成比例。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组织多人赌博,推广充值金额10130元,从中非法获利5065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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