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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6日开始,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其位于博罗县**街道**村**小组的**商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并在现场进行抽佣,按照牌面的大小抽取人民币50至100元不等的佣金。蔡某某从开始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三公”至今,牟利约3000元人民币。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亦参与抽佣与分成。同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我局民警将该赌场捣毁,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参赌人员,现场缴获了赌博工具及赌资229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金城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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