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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岳池县**镇**街**市场,农村居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9月26日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l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李某某等人租用岳池县******号门市,在该门市里内设机器麻将机4台,利用机器麻将为赌具,以打“戳麻”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该麻将馆于2020年4月26日晚被公安机失查获。经查杨某某等人在经营麻将馆期间,多次分得非法经营所得,扣除开设麻将馆的日常开支费用后结余7000余元,杨某某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的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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