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街**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管辖,于2020年2月24日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魏某某、牛某某等人开设的邢台市鸿溪书香园东门北侧工商银行二层赌场、鸿溪书香园南侧飞悦灯具东邻一层门市赌场、鸿溪书香园东门北侧卫生服务站北邻门市赌场、鸿溪书香园东门南侧中国银行二层赌场长期从事辅助管理工作,为以上赌场的开设提供直接帮助。2016年3月,杨某某主动辞职离开赌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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