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96********,汉族,高中,**租赁**,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乡**弄**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存疑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长进、曾某某、陈维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陈长进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盘龙路2号凌顶商业街82、83号所开设的“**租赁”铺面内开设赌场,利用一副52张扑克牌采用“自由三公”的模式供人参与赌博。赌场开设期间,陈长进作为股东负责联系朋友到店内赌博,并招揽了杨某某、陈维智负责赌场内的招待客人、抽水、看场等活动。同年10月2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上述四名嫌疑人及参赌人员岑照辉、李正团、钟启明、钟祖阶、罗淦尹、黄忠卫、陈长好、周于棉等人被当场查获。赌场开设期间,每天有10人左右参赌,截止至赌场被查处当日,赌场抽水所得约10万元。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陈长进、杨某某、陈维智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否认其犯罪嫌疑,参赌人员岑照辉、李正团、周于棉、钟启明、黄忠卫指证曾某某作为该赌场老板之一,负责看场及招揽赌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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