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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24日开始,符某某(另案处理)与林某甲(另案处理)两人开始经营赌场,每人每天出资600元-1800元不等合伙开设赌场当庄家,以鱼虾骰子为赌具,招揽参赌人员到其开设在徐闻县下洋镇枝仔村、和家村附近野外的赌场进行赌博。并以每人每天200元的酬劳雇佣林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为赌场放风,并在赌场中为赌徒免费提供发送矿泉水、香烟等服务。在赌博过程中,赌博输赢林某甲与符某某俩人均分,林某甲与符某某分工负责,由符某某负责摇骰子并收发赌资;由林某甲负责赌场管理工作。窦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中为参赌人员放贷资赌,按放贷1000元收50元的比例收取放贷手续费。窦某某向参赌人员放贷的现金只能用在赌场中赌博为赌场服务,窦某某在赌场中放贷现金28000元,收取获利1400元。2020年5月29日0时30分许,符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窦某某以及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涉案赌资共计32603元,“鱼虾骰子”三颗、椰壳子一个、“鱼虾”纸一张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人民币32603元、“鱼虾骰子”三颗、椰壳子一个、“鱼虾”纸一张等(详见《扣押清单》);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符某某、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抓获视频、符某某通话清单(光盘)、腾讯调证(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涉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扣押的财物(手机1部、邮政银行卡1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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