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1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李某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建立 “赢天下” 系列QQ红包赌博群,利用发QQ红包猜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该赌博群的“拉手”介绍社会人员进群赌博。经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案赌资60320元,非法获利1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缴赃款1000元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从犯,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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