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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区人,住毕节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5月25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黔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朱某某邀约汪某某(已诉)、李某某以赌“麻十三”的形式开设赌场,开赌后汪某某又邀约鄢某某(另案处理)参与,平时负责放哨,朱某某负责拉赌客和提供赌具,汪某某负责安全及使用其面包车运输赌具及接送赌客,李某某负责抽头,杨某某为赌场放哨,朱某某占40%的股,汪某某和李某某、鄢某某各占20%,三个月左右的时问,分别在梨树镇水牛屯村山林里、者巴洞村、红光村周家坪子的山林里、江天水泥厂背后的山上、岔河镇小地名大土边的山上等野外开设赌场,抽头盈利总共20万元左右,除去开支,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朱某某分得6万元左右,汪某某和李某某、鄢某某各分得3万余元,杨某某为赌场放哨一个多月,获利6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赌场放哨并获利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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