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至17日,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平阳县**镇**宾馆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牌九”的形式赌博,并非法抽取头薪。2020年1月17日晚上,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3人,扣押赌资人民币24250元。其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黄某某指使在**宾馆楼下望风。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晚上在平阳县**镇**宾馆对面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赌人员情况表;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张某某、朱某某、马某某、陈某乙、赵某某、施某某、王某某、陈某丙等26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同案犯黄田生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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