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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1年1月23日因强迫交易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1月12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月16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月31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5月20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5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5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

温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17日,林某某、蔡某某等人在温岭市大溪镇下员山村、塔岙村、太湖水库、泽国天皇村等山上,陆续开设以“两张”为赌博方式的赌博场,场头开设约十七八天,日均获利三千元左右,共获利五万三四千元。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参与接送赌博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岭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达到5000元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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