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北省沧州市**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邹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领导下,开发推行了房卡模式的舟山麻将APP。受该平台带来的暴利驱使,2017年8月,邹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决定合伙开发狮城麻将APP平台,**公司负责技术等支持,姜某某、魏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三人作为河北沧州地区的总代理负责推广运营,按照代理和玩家房费充值总额的15%分成,其余非法所得由邹某某及各级代理分配。该平台设置五层六星代理,层层返利的模式招募、发展代理,代理通过组建微信群等方式绑定、招揽参赌人员进入该平台赌博并积极发展下级代理。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注册成为狮城麻将代理,并组建微信群招揽赌客进入狮城麻将APP平台进行赌博。至案发,狮城麻将APP平台通过收取“房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065万余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代理账号返利获利共计人民币41.21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姜某某、魏某某、张某甲、安某某、陈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支付宝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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