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巷**号**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8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8日利川市公安局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至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其妻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利川市**路**巷**号自己家中设置自动麻将机6台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打5元或10元“包炮”(赌博方式),为赌客提供茶水、取暖等服务,并按每人每天5元或1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2493元。期间杨某某、赵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8万余元。
自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10日,杨某某再次在家中设置自动麻将机5台,以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收取费用。公安机关现场查获20人参赌,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1230元。期间杨某某共获利人民币约3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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