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1********,回族,高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镇**村**路**号。因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我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12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犯罪嫌疑人杨某丙(已上网追逃)、马某甲(已被不起诉)团伙主要成员,犯罪嫌疑人杨某乙通过购买黄金及兑换外币等方法,将“850棋牌游戏”资金从国内转移至境外。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受扬某乙(已上网追逃)指使,于201 7 年 8月至2017 年 12月,使用涉案银行卡户名马某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3684********),共转入资金6887万9 375 元,转出资金387万1457.6 元(另附流水);2017 年 4月,使用涉案人黄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501280********)转入资金1亿5135万元人民币,转出1亿5135万人民币。上述资金有抓获银商供述及银行流水、电子证据等证明系“850棋牌游戏”赌博网站流转资金,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明知上述银行卡有大量不明来源资金,且放任这种行为并积极配合转账,为“850棋牌游戏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在该起案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嫌疑人物成征使用多人名下银行卡操作转账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可视为明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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