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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襄州区**中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襄阳市襄州区人杨某甲(另案处理)依托“诸葛麻将”、“闲游茶馆”、“棋盟”等平台组织赌博,该杨在平台内担任掌柜,通过发展下级代理合伙人(群主),下级代理发展玩家组成一个赌博组织。玩家进入平台之后需要充值才能够参与赌博项目,下级代理合伙人通过转账从掌柜杨某甲那里购买平台积分,后玩家将钱转账给下级代理合伙人,下级代理合伙人直接在平台上给玩家进行上分。若玩家赢钱需要进行下分,下级代理就会直接找掌柜杨某甲进行下分,掌柜杨某甲将钱转给下级代理,并将玩家在平台上的分数进行扣除,后由下级代理将钱再转给玩家。玩家进入之后每个人都会根据底分的不同收取房费,每一场房费掌柜杨某甲就可以提成90%,但是掌柜杨某甲为了能够让下级代理拉更多的人头进入平台参与赌博,杨某甲会将其中的85%提成分配给其下级代理合伙人,掌柜杨某甲只提成5%。平台“棋盟”里面有三公、牛牛、炸金花等项目,每个项目都是十局一场,掌柜杨某甲每场都会从其名下的赢家提成6%,杨某甲将会将其中的5.4%分配给其下级代理,杨某甲只提成0.6%,所有的提成都会以平台积分的方式直接分配到掌柜、合伙人的游戏平台账号内。

公安机关已查明,1、杨某甲依托平台组织赌博,发展下线代理21人,其微信昵称“通天下”收取下级代理转账上分164300元,转账给下级代理下分132798.88元;支付宝昵称“太阳”收取下级代理转账上分676367元,转账给下级代理下分164767元。2、杨某某在平台内担任下级代理合伙人,发展玩家10余人,其微信昵称“爱儿”转账给杨某甲上分27818元,收到杨某甲转账给玩家下分700元;其支付宝名字“杨某某”收到杨某甲转账给玩家下分36084元。

2020年6月12日13时许,民警在襄州区民发都会山18栋1单元201室,将杨某某当场抓获。案发后,杨某某退赌资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老河口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现有证据证明杨某某与杨某甲共通过微信、支付宝给为玩家上分合计36787元,下分合计27818元,因上下分不能重复计算,故杨某某的赌资认定未达到5万元的够罪标准;二、因涉案平台已关闭,公安机关无法调取后台数据,证明杨某某抽头渔利的情况证据不足;三、本案杨某某组织他人赌博的人数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犯罪,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到5万元的够罪标准;二、因涉案平台已关闭,公安机关无法调取后台数据,证明杨某某抽头渔利的情况证据不足;三、本案杨某某组织他人赌博的人数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犯罪,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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