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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河派出所,现住绥棱县**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完毕,再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8年9月至11月间为“芊芊寻”创建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建立赌博群,接收赌注,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渔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接收赌资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票据、情况说明、证明、微信截图、转账记录、光盘。

2、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3、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等30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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