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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9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2020年9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伙同杨某乙、张某某(均已另案处理)三人共同出资在辰溪县利顿大酒店一楼旁开设一家齐乐动漫游艺城,内设十几台赌博机放置在该动漫城,随后纠集人员用现金换成分值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2013年底,张某某退出齐乐动漫游艺城的经营,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杨某丙(已另案处理)、杨某甲杨某丙(已另案处理)分别入股三万元成为齐乐动漫城股东,由杨某丙负责动漫城的日常经营管理。2015年2月8日,杨某丙再次纠集易某某、杨某丁、唐某某等人在其开设的赌场内,利用现金在赌博机换分值进行赌博。17时许,被辰溪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该赌场共累计赌资达208380元,其中杨某甲非法获利二万余元,吴某某非法获利二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从侦查环节到审查起诉,均辩解自己未出资和参与过齐乐动漫城的经营管理,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推翻了之前的陈述,均证明杨某甲和吴某某未出资且不是齐乐动漫城的经营管理人员,且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吴某某杨某甲参与了齐乐动漫城的经营管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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