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海城市**镇**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晚在海城市**镇**村**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违背张某某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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