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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强迫交易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3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自称当天早上路过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时,与对面走来的熊某某(当天拍卖会参与竞拍人之一)发生身体上的接触,并引起杨某某心中不满。为报复熊某某与其接触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尾随熊某某进入乐山产权交易中心,并在路途中追逐拦截熊某某,并动手抢劫熊某某手中的号码牌。杨某某在被熊某某阻止后仍不死心,再次尾随熊某某并就坐于其身边伺机而动。待该拍卖会正式开始后,杨某某为报复熊某某,多次在拍卖会竞拍过程中以拉扯、搂抱和言语威胁的形式,阻拦熊某某正常参与竞拍。熊某某任然多次挣脱杨某某的控制,举牌参与竞拍。最后杨某某见之前的行为效果不明显,在总目睽睽之下站立起来用自己的身体压制住熊某某,致使其无法举牌参与竞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杨某某手机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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