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高运**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于2019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4日再次移送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份至2018年7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组织领导张某某、郑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邓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达最大程度的垄断杭州市***小区内服务项目的目的,在经营高运**期间,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强迫小区外来人员退出在该小区内销售装修材料、敲墙、打孔等经营活动或强迫他人接受小区服务队的服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工作秩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杨某某组织领导强迫交易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杨某某的手机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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