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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440803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道****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道********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716日移送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期间,钟某某为了与洪某甲等人合作,分次将1947万元借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佛山市某某钢材实业、湛江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某甲、洪某乙、龚某某等人。后洪某甲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钟某某遂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洪某甲等人偿还债务。2010年4月28日,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佛山市某某钢材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某甲、洪某乙、杨某某欠原告钟某某借款本金1947万元及利息。2012年7月14日,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楼的房产公告拍卖,因电话、短信、上门告知、张贴公告等方式无法联系到杨某某,最终通过登报送达。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根据洪某甲的指示,多次变更居住地址及更换手机号码逃避债务,并于2011年5月26日在湖北省公安县又以李某某的名义办理了身份证件(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和户籍资料。随后,杨某某以“李某某”的身份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等开户,向某甲每月均通过向某乙等人向“李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013年2月28日,杨某某使用“李某某”的身份,以520.176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因发现杨某某使用“李某某”的身份购买房产,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裁定查封杨某某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的所有权。杨某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并于2019年5、6月,以“李某某”的名义与张某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50万元的价格将该天河区******房的房产卖给张某某,合同的落款日期倒签为2014年10月3日,致使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强制生效的判决。2019年7月18日,“李某某”的户籍被湖北省公安县公安局注销。

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已偿还部分欠款给钟某某,并获得钟某某的谅解。

2020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本案被湛江市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就法院的民事判决与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钟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钟某某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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