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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原万盛区,现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5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金某某离婚,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金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2.6万元、储蓄保险分割款人民币2万元。2019年7月23日,杨某某将其名下坐落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号**幢**的房屋以人民币52万元出售。而后,杨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隐藏、转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存在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之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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