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双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家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祥州,福建赟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董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日)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山东鼎誉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闽05民终30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但频繁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公司前法人杨某某及公司股东范广磊(另案处理),却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董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明知公司负有履行前款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各自转移财产已超3万元,且被执行人支取的银行存款中,1655789元转账至公司股东范广磊,733394元转账至公司前法人杨某某账户。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将431092.5元赔偿款及62867元诉讼费全部交清,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晋江市鸿园饭店45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晋江市鸿园饭店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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