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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苗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初中文化程度,阿克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装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大湾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温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温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变更羁押期限至6月7日,并由温宿县公安局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对其依法取保候审。本案温宿县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杨某某涉嫌拖欠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10人劳务工资案件线索移交温宿县公安局。温宿县公安局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核查,经查,2018年6月20日,杨某某承包了华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工程,并带领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进行施工。2018年11月23日,华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全部工程款45万余元结给杨某某。杨某某领到工程款后未给工人发放。经核实,实际未还工资为5.4万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其已主动偿还农民工工资3万元,现已经将剩余的2.4万元工资结清。一共支付5.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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