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8年1月口头承包雅居乐雅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雅居乐小区168、170栋的开荒保洁项目,工程完工后雅居乐雅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已按双方协议分三次向杨某甲支付了劳动报酬111231元,杨某甲收到工程款后未结清玉某某等15名农民工工资达67200元。2019年6月4日玉某某等人向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后,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6月18日向杨某甲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杨某甲本人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经核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母亲谢某某支付了杨某甲欠付的全部工人劳动报酬67200元,工人于2019年11月10日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知错悔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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