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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昌**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卓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3年开始,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陆续拖欠17名劳动者工资947833元人民币,2019年1月15日卓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期履行,该公司到期后未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支付,2019年1月21日卓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件移交卓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2月2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支付17名工人工资947863元人民币,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单位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卓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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