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号经营南通**有限公司时,拖欠李某某、张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9218元。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并逃匿躲避债务。
2021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结清各被害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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