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对杨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余某某签订了劳务施工承办合同。杨某某组织了三十余木工在**施工。在此期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按照工程进度按时付款给杨某某合计422余万元。但杨某某自2019年8月一来一直拖欠民工工资,同年9月底工程停工。2019年9月底,三十六名工人向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反映杨某某欠薪105万余元。2019年10月22日,邵阳市人社局向杨某某下达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杨某某拒绝签收。2019年11月19日,邵阳市人设局向双清公安分局移送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而杨某某在明知自己欠薪和相关政府部门已追查支付情况下有能力支付民工工资而逃匿支付涉及36名木工劳动者工资1058983元。2020年1月7日,杨某某家属支付了民工工资1058983元,双方达成了刑事谅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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