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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77********,朝鲜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汤原县**乡**村**组,住黑龙江省汤原县**乡**村**组**号。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2月10日到莱西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其前夫吴某柱合伙,在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租赁厂房投资开办青岛洪柱针织有限公司,主要加工毛衣。2013年10月吴某柱与杨某某离异后,公司由杨某某全权负责。自2014年8月以后,杨某某以种种理由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多次催要,该以货款要回后马上支付为由许诺工人。2014年11月16日晚,杨某某将公司主要设备转移后逃走。经查实,自2014年8至11月份,杨某某拖欠公司40余名职工的工资共计153303.2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拖欠所有职工的工资全额支付,所有职工对此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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