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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接鄂州市碧桂园黄金时代二期水电安装工程,并组织被害人陈某某等工人进行施工。2020年1月工程竣工后,杨某某以缺少资金为由,拖欠陈某某9个月工资计人民币2.422万元未支付。后杨某某逃匿至外地打工并拒不接听电话,以逃避支付陈某某工资。经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杨某某支付陈某某工资,但杨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

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了全部拖欠的工资,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有坦白、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等情形,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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