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武威市凉州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民勤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民勤县**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白某某签订巴腾现代农业观光园办公用房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轻工,工程总造价为776480元。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杨某某雇佣甘肃省武山县**镇**村村民包某某、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村民徐某某、甘肃省民勤县**镇**村村民赵某某等19人实施修建该工程。期间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共收到工程款49万元,仍拖欠包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等19名农民工工资119890元。2018年7月包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等人向民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8年8月9日民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杨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令》,责令其于2018年8月26日17时前兑付拖欠包某某等19名农民工工资11989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收到支付劳动报酬令后,仍以拒不接听电话,更换联系号码及居住地点等方式逃避支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支付劳动者报酬90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支付劳动者报酬29890元,现已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民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支付劳动报酬令、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工资发放花名册、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包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被不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鉴于其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