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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红花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星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将公司承包给杨某某经营和管理,杨某某接管星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聘用该公司员工穆某某、冯某某、严某某等29人,因杨某某接管公司后未按承包经营协议支付张某某相应的费用导致该公司2019年11月底停止经营,杨某某也未按时向公司员工穆某某、冯某某、严某某等29人发放该月工资52097.67元,期间杨某某为逃避支付穆某某等人工资,而故意更换联系电话并外出藏匿。2020年1月7日,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杨某某下达红区人社劳监字[2020]014-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决定责令杨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履行期限届满后杨某某未履行支付。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已将拖欠的工资足额支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已全额付清所拖欠工资,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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