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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71********,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江苏省**有限公司**部负责人,住江苏省如皋市**镇**园**幢**室。2014年4月30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相对不起诉。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古某某 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江苏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阳泉市**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建阳泉市**楼项目的建设工程。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包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某带领施工队完成对阳泉市**楼的二次结构及抹灰等工程,2017年10月,陈某某的施工队完成上述工程的施工,但因抹灰工程质量问题,杨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争议,二人未能就劳务报酬支付问题达成一致,至2019年2月,杨某某仍未将陈某某施工队工人工资合计31.32万元及时给付,该施工队于当月将上述情况投诉至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调查后,该执法队于2019年5月12日对杨某某下达了阳人社监令字(2019)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限其在3日内核清工人工资并足额发放,但杨某某未按整改要求支付并采取借故拖延、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2020年1月19日,杨某某已将拖欠的31.32万元劳动报酬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与情节的证据有:1.书证:还款协议、转账记录、证明材料,证明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前就已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及在被拖欠工资一事上,陈某某的施工队因在抹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负有一定的责任;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因陈某某的施工队在工程质量上出现问题导致无法通过验收,从而使工程款项未能及时结算,以致发生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3证人证言:代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与陈某某之间未能及时结算工人工资的情况确系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拖欠劳动报酬的陈某某施工队在抹灰工程中也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如期验收,该施工队对被拖欠劳动报酬负有一定的责任,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前就已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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