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6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有遗漏罪行,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4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挂靠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咸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武深高速高压线路迁改工程基础施工合同,并将该工程劳务发包给吴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在施工过程中,四名承包人先后雇佣十余人进行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杨某某累计拖欠吴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等十余人工资人民币143000元。后吴某某等人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投诉,2019年1月29日,**公司支付人民币20万元到赤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该局于同年11月6日发放了吴某某等人工资人民币143000元。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5年初,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签订合同方便,在湖南省长沙市火车站附近私刻一枚**公司印章。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杨某某先后用该印章代表**公司与**公司签订了《**汉麻35KV输电线路工程杆组立、架线劳务合同》、《**T接港路变35KV线路工程杆塔、架线劳务合同》、《**T接港路变35V线路基础施工合同》、《咸宁崇阳**35KV线路工程杆塔、架线劳务合同》、《咸宁崇阳**35KV线路工程基础施工合同》五份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派员参与了施工,工程款已经通过**公司财务结算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账务资料、指令书、欠条、工资表、合同、短信截图、赤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旷某某、罗某某、王某丙、李某甲、王某丁、李某乙、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投诉后、赤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责令支付前,用工单位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就第一时间支付了全部劳动者报酬至赤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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