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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肃州**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14日经营肃州区**馆私家厨坊期间,雇用张某某从事保洁、传菜等工作,共拖欠张某某工资共计15000元,经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杨某某支付后,杨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张某某的劳动报酬。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杨某某积极与张某某核对拖欠工资,筹集资金,现已将拖欠张某某的工资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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