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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201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西关村金滩八一桥小二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杨某某与渭源县自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会川镇“秀水丽景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的“垫付协议”。2018年4月,杨某某开始负责建设“秀水丽景”住宅小区二期14#楼主体等工程项目。2019年12月工程结束后,杨某某没有按规定及时支付车某某、李某某等40名工人工资,造成工人上访。2020年4月9日,渭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杨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支付指令书》,限期支付拖欠的40名工人工资881591元,杨某某收到《指令》后仍未按时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该案移送渭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杨某某积极配合,于2020年6月28日前通过钢筋工班组负责人郭某某向车某某等12名工人支付工资138300元,通过木工组负责人彭某某向王某某等7名工人支付工资203700元,向公安机关交来剩余的苏某某等21人工人工资539591元,杨某某将拖欠的40名工人工资881591元已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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