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6********,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文山市**法院**陪审员**主任,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庭**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文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8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于9月6日报请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于9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11月18日补查重报,12月15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6日,原文山市人民法院院长吴某某(已判决)个人决定,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组织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为名,从文山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费和实支费中挪用20万元给杨某某用于个人购房,超过三个月未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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