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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挪用资金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街道**街**号**幢**层**室,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15日)。

宁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3日,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另处理)伙同承包了**公司开发的**项目消防工程的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先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公司签订了借款50万元的合同,同时杨某乙又以个人名义向杨某甲借款50万元。该笔资金于当月25日由**公司账户转入**有限公司账户,杨某甲在当日便将该笔资金转入其个人及妻子的账户,随后欲转账给杨某乙,但均未转账成功。直至27日更换了杨某乙收款账号后,才将50万元资金转账给杨某乙。通过上述操作,杨某乙将**公司50万资金挪用。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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