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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9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林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其银行卡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将自己银行卡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提供银行卡给林某某时,上游犯罪尚未实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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