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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大厦,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大厦经营黄金维修回收摊点期间,于2017年5月24日下午在未成年人郑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盗窃的价值10816元的一个黄金手镯和一个黄金儿童锁链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6500元予以收购,后又高于此价转售他人。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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