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镇**街**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凌晨,李某某在三台县芦溪镇盗窃了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台联想电脑主机。同日10时许,李某某在绵阳市虹高市场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内的硬盘和带CPU的主板,出售给经营电脑维修店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杨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600元予以收购,涉案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戴尔笔记本电脑、联想电脑主机内的硬盘、CPU、主板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501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自愿认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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