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3〕1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2004********,*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柳城县**镇**村民委**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9月19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23日,杨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系用于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名下的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卡、身份证提供给他人接收、转移犯罪所得,并在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时提供取现帮助。当日,被害人林某某将被诈骗资金4995元转入杨某某上述银行卡后被转移。
2022年9月1日,杨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9月11日,杨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2023年12月21日,杨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林某某4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提供转移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从轻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壹张、违法所得1500元及退赔被害人林某某的4995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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