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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8月1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早市向“东北一卖鸟人(身份不明)收购灰腹绣眼鸟30只。2019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收购麻雀70只、珠颈斑鸠1只、黑卷尾2只。经司法鉴定,上述被收购鸟类均属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2019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将查获的103只野生鸟活体在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前贾庄村放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3、涉案野生鸟类全部被侦查机关追回并放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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